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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知识】2016年这些政策的调整,件件都关系你的收入......

发表于2016-02-25

 公积金存款利息增加

 

2016年2月17日,央行、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自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即1.50%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按照归集时间区分利率档次,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分别按活期存款和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目前分别为0.35%和1.10%。

 

如果你个人每月缴存500元公积金,再加上单位支付的500元公积金,一年共缴存公积金12000元。如果是上年结转,按照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10%计息,你去年缴存的公积金存款利息为132元。

公积金利率调整后,按照1.50%计息,你去年缴存的公积金存款利息为180元,比公积金利率调整前增加48元利息。

二套房政策有优惠

财政部19日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今天(2月22日)起,将首套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从3%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套房契税则从3%降为1%~2%不等。

不过,二套房优惠政策,京沪广深四地暂不实施。

至少6省区上调公务员工资

按照相关规定,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者每两年调整一次。在2015年年初首次调整后,2016年公务员工资将再次进入调整期。据报道,近期已陆续有吉林、四川、内蒙古、山东、河南、辽宁等超过6个省份明确提出将在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还有部分省市提出将推进工资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并轨 到手工资有变化

截至目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全部出齐,办法除确定改革范围和缴费基数外,还提出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向“中人”发放过渡性养老金,部分地区明确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根据国务院去年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各省份陆续出台实施办法,对缴费和待遇、改革的范围、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不过,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别和省级以下地区具体贯彻意见拟订进度的不同,启动改革实施工作的时间也将有所差别。

按照并轨后的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到手工资会有变化。

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3月1日施行),就《物权法》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解释》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涉及六个方面,包括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等等,这些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使《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更强。

机动车转让即便未登记 受让方权利优先

机动车现今早已走入寻常百姓家,机动车交易也日益频繁。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实践中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加之因机动车抵押、交通事故引发损害赔偿、机动车所有权人破产等原因而形成的权利人,也会在诸多情形下与机动车买卖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交集,因此,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比如,在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交易中,如果转让人(张三)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李四),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转让人对外还对王五有负债没有偿还,并且转让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务。那么,王五能不能主张用这辆机动车来抵偿张三欠他的债务呢?或者说,这时候的王五和李四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优先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简单来说,李四的权利优先于王五的权利,即使没有登记,法律应该优先保护李四的权利。

离婚判决房产产权变更不受登记影响
当下,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特别是房产的分割。那么,法律判决书生效之后,将夫妻共同房产判给其中的一方,但房产证上仍是两人的名字,这是不是意味着法律判决生效之日开始就已经实现了产权的变动?对此,司法《解释》给予了肯定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无效
在房产交易中,存在有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将是未来关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在今天的发布会上还表示,目前正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修订起草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物权法》中的其他内容,如相邻关系、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占有等,也都将是未来关注的问题

当下,在鼓励农民进城落户的背景下,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处置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这部分的权利如何保障或转让,也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发表于2016-02-25

说是中国在发展进步,可是真正能落到老板姓身上的,有多少呢?我们都很想知道。

发表于2016-02-25
森邻里小编,您好!您所发的帖子“【长知识】2016年这些政策的调整,件件都关系你的收入......”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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